关于做好农村统计数据质量自查工作中数据评估的通知
各县(区、市)统计局:
根据《山西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晋统农村函〔2017〕64号)要求,各地必须于9月1日完成农村基层统计数据自查工作,晋中市统计局将于9月1日前对部分县(区、市)农村统计工作进行数据抽查。现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自查工作中做好数据评估
在这次自查中,市局通过对主要农产品分村资料审核结果分析,发现部分行政村数据存在较大的问题,如2017年2季度蔬菜季报个别村亩产最高达到1400吨、最低仅为10公斤;同时还存在着播种面积和产量趋势不符等现象。因此各县(区、市)统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查找问题,为下一步合理评估当地农村主要统计数据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完成2016年农村主要数据评估工作
山西省农村处将于9月上旬对各市开展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结合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按比例核定2016年各市农村主要统计数据。晋中市也将根据山西省农村处反馈的农村主要统计数据对各县(区、市)进行核定。因此,各县(区、市)必须对当地主要种养殖品种的播种面积、产品产量和存出栏水平在自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评估,评估依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和常规年报表,评估结果要做到不漏数、不虚报,较客观、真实地反映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各县评估的数据将作为市局反馈县(区、市)数据的依据。
三、上报时间和要求
各县(区、市)统计局必须于9月1日下午16时前上报自查结果。内容包括: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现场核实登记表(每个核实村都要填)、主要农村统计数据评估表和自查报告。如不按时上报,在省返数据后将最后分摊该县(区、市)的农业统计数据。
数据上报:ftp://10.14.7.245农业科
联系人:郝彩萍
159******9389
附件:1.主要农村统计数据评估表
晋中市统计局
2017年8月28日
附件
主要农村统计数据评估表
县市名称:
单位:公顷、吨
内容 | 农普数 | 年报数 | 评估数 | |||
面积 | 产量 | 面积 | 产量 | 面积 | 产量 | |
玉米 | ||||||
谷子 | ||||||
高粱 | ||||||
其他谷物 | ||||||
油料 | ||||||
蔬菜 | ||||||
水果 | ||||||
存栏 | 出栏 | 存栏 | 出栏 | 存栏 | 出栏 | |
猪(头) | ||||||
牛(头) | ||||||
羊(只) | ||||||
家禽 (万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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