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统计局关于全面排查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20〕21号)及山西省统计局《关于开展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排查的通知》(晋统办字〔2020〕11号)要求,市统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的
通过全面排查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全市统计调查管理的良好秩序;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集中力量清理纠正部门违法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布置未经审批的统计报表等问题,有效解决目前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重复交叉、基层统计调查负担重的问题。严格统计调查管理,依法审批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
二、排查依据
《统计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排查项目
为满足业务管理的需要,独立制发或联合制发的统计报表;在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报表基础上,由本部门修订制发的统计报表;在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报表基础上重新修订制发的统计报表;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报表。
四、排查范围
本次清理规范的部门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残联、科协等),以及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类企业等。
五、排查对象及内容
(一)排查对象
2019-2020年本部门或联合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以调查表格、问卷等形式,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通过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或调查对象自行填报(包括纸质、电子邮件、程序登录)等方式,开展的定期或一次性搜集统计调查资料的各种统计调查项目。
不包括国家、省统计局与同级部委(门)正式下达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排查内容
包括调查项目名称、组织实施单位、调查方法、填报对象、调查频率、批准文号、统计指标个数等。(见附件)。
六、工作要求
(一)排查工作要求
统计调查项目排查是贯彻落实中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反馈意见的重要整改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明确内容,全面排查,如实上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排查中,要特别注意下列两种情况,不要漏报。一是未经省、市统计局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二是同一部门内部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排查实行零报告。
(二)其他工作要求
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各部门要规范部门(行业)统计工作,强化部门(行业)统计监管,积极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尽快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核实核查追溯和问责机制,实现部门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六、报送时间
1.各部门请于2020年8月5日前将联系人和分管领导名单及联系方式通过邮件报至邮箱tjj3022638@163.com。
2.各部门请于2020年8月20日前,将排查情况报告及附件《统计调查项目排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统计局综合科。同时将电子版通过邮件发送至邮箱tjj3022638@163.com。
3.各部门请于2020年8月20日前,将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建立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统计局综合科。同时将电子版通过邮件发送至邮箱tjj3022638@163.com。
联系人:常晨雁 杨嵩利
电 话:3022638
地址:榆次区锦纶北路3号,市统计局综合科,1109房间
邮 编:030600
附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排查表
晋中市统计局
2020年7月27日